(2016)湘0624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吴平辉与湘阴县畜牧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辉,湘阴县畜牧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458号原告:吴平辉,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伯军,长沙市开福区湘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湘阴县畜牧局,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东湖路。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喜,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吴平辉与被告湘阴县畜牧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吴平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平辉撤回对被告湘阴县畜牧局的诉讼,系其自愿行为,且本案不属于不可撤诉的案件,故原告吴平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平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平辉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风光人民陪审员 刘湘平人民陪审员 吴自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靖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