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柯其云诉被告王钢、开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其云,王钢,开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3民初1494号原告:柯其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钢。被告:开华丽。原告柯其云与被告王钢、开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其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钢、开华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柯其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钢、开华丽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日,王钢因生意周转向柯其云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后王钢未归还借款。开华丽系王钢之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钢、开华丽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3日,王钢因生意周转向柯其云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柯其云人民币贰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20000.00今借人王钢201473”。后王钢未归还借款。另认定王钢、开华丽于2005年6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王钢向柯其云借款2万元的事实存在,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作为债权人的柯其云有权随时请求债务人王钢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法定利息。该借款发生于王钢与开华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开华丽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对柯其云要求王钢、开华丽偿还借款及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钢、开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柯其云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150),减半收取,由被告王钢、开华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查红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淑鸿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