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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申请执行任荣、王凯丽、王奇海、张向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任荣,王凯丽,王奇海,张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虹桥路140号。组织机构代码:62104202-7。负责人赵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仕君、唐洋,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任荣,男,生于1984年12月2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王凯丽,女,生于1987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王奇海,男,生于1986年6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张向,男,生于1988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与任荣、王凯丽、王奇海、张向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王玉明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