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3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金洪、沈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洪,沈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3707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洪,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沈志杰,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洪与被执行人沈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9月22日,被执行人沈志杰尚欠申请执行人张金洪借款207000元、利息149040元(按本金207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2年8月15日计算至2015年8月14日止,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标准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20.5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沈志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37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金洪发现被执行人沈志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