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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代庆阳与杨经焕、李红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庆阳,杨经焕,李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代庆阳,男,汉族,1949年10月10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杨经焕,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李红春,女,汉族,1963年3月4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经焕、李红春向申请执行人代庆阳给付案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杨经焕、李红春名下价值160000元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