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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守礼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礼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刑初419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守礼,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其住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6]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守礼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守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守礼酒后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载人,沿铁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山阳大道红绿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守礼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5mg/lOO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张守礼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酒后驾车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守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守礼的归案供述,证人毛某证言,被告人持有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样检测体内酒精含量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守礼一个月至二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建议可以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守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守礼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酒后驾车的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悔罪表现,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张守礼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守礼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守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晴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