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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存有与邹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存有,邹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4执71号申请执行人:李存有,男。被执行人:邹胜,男。本院在执行李存有与邹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邹胜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将邹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其躲避执行,于2016年5月19日将邹胜移送公安机关查找并拘留15日。经查,被执行人邹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齐志航审判员  罗耀军审判员  杨强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