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存有与邹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存有,邹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4执71号申请执行人:李存有,男。被执行人:邹胜,男。本院在执行李存有与邹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邹胜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将邹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其躲避执行,于2016年5月19日将邹胜移送公安机关查找并拘留15日。经查,被执行人邹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齐志航审判员 罗耀军审判员 杨强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