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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何乃点与张振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乃点,张振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何乃点。被执行人张振基。本院在执行何乃点与张振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振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振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