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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梁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泽旗、王建俊、吴错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梁支行,张泽旗,王建俊,吴错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梁支行,住所地:河津市小梁乡小梁村。负责人:李晶,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泽旗,男,1977年5月4日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杜家湾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建俊,男,1959年12月4日,汉族,高中文化,河津市下化乡上岭村人恩,现住河津市文苑小区8号楼四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吴错转,女,1960年8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建俊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梁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泽旗、王建俊、吴错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泽旗、王建俊、吴错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经查被执行人张泽旗、王建俊、吴错转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东    明代理审判员 杜斌代理审判员张永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柴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