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蓬登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恩宾与孙骏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宾,孙骏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登民初字第855号原告李恩宾,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渔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波。被告孙骏林,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渔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兰,女,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渔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恩宾与被告孙骏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恩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晓艳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