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执3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吴彦宏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吴彦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352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吴彦宏,男,汉族,1981年4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城关镇北新街居民区,身份证号码622701198104244738。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执行吴彦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吴彦宏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交罚决第NO:B001271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彦宏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吴彦宏的财产进行查证。经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彦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对此,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35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审 判 员 李艾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斯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