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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4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丁美红与梅华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美红,梅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908号原告丁美红。被告梅华龙。原告丁美红与被告梅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诉称,在2016年7月15日上午9时30分来借壹万元,有借条,同日下午16时50分左右,又来借五千元,被告说五天内就还,所以没有借条,在2016年6月初借贰千元,也没有借条,共计壹万柒千元,被告讲在一月内还清,现在不还钱也联系不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壹万柒千元。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梅华龙的户籍地在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安村西兴圩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常州市××区,故本院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储亚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光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