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吕强诉被告鲍坤芝、吕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强,鲍坤芝,吕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3民初4434号原告吕强,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徐锐,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坤芝,女,194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吕伟,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吕强与被告鲍坤芝、吕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强的委托代理人徐锐、被告鲍坤芝、吕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我与吕洪波及被告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将位于莱州市金城镇南吕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莱房金政字第2833037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莱集建(金)字第02330379号)判归我所有。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鲍坤芝系母女关系、被告吕伟是我的哥哥,我的父亲吕洪波(于2016年4月19日去世)与我于2014年7月1日,将所诉房屋一处出售给我,现我的父亲去世,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具状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鲍坤芝承认吕强的诉讼请求吕伟辩称,买卖协议我没参与,也没有纠纷,也不清楚,不知道为什么要告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吕洪波与鲍坤芝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两个子女吕伟、吕强。吕洪波于2016年4月19日去世,吕洪波的父母均早于吕洪波去世。吕洪波与吕强于2014年7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吕洪波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莱房金政字第2833037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莱集建(金)字第02330379号)作价20000元,卖给吕强。吕强已付清购房款,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对以上事实鲍坤芝无异议,吕伟除对是否给付购房款不清楚,其他无异议。本院认为,吕洪波在世时与吕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其妻子鲍坤芝对该买卖协议没有异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判决该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吕洪波与吕强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坐落于莱州市金城镇南吕村登记在吕洪波名下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莱房金政字第2833037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莱集建(金)字第02330379号)归原告吕强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原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