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姚强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2023号原告:姚强,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委托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代表人:马锦玲,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淑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姚强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春侠审判员 刘志国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於垚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