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德惠市朝阳乡徐二化肥经销处与张国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朝阳乡徐二化肥经销处,张国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2965号原告:德惠市朝阳乡徐二化肥经销处。经营者:徐岫志,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张国昌,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德惠市朝阳乡徐二化肥经销处诉被告张国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惠市朝阳乡徐二化肥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