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唐某某土地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宁乡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24行初88号原告唐某某,男。被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148号。法定代表人肖庆喜,男,系该局局长。第三人唐某某,女,。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唐某某土地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尹谷良人民陪审员 朱福平人民陪审员 姜利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