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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刑更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罪犯肖建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建平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596号罪犯肖建平,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吉水县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2)吉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建平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6日投入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61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机关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艺,执行机关吉安监狱指派工作人员温东彬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肖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肖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月至2016年3月,罪犯肖建平共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单项表扬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肖建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庭审中,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同监区知情罪犯为其上述表现出庭作证。罪犯肖建平当庭陈述其服刑改造表现。检察机关提出,罪犯肖建平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月至2016年3月,罪犯肖建平共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单项表扬1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履行原判财产刑,应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至2017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 强代理审判员 邹 勇代理审判员 吴富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