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5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展旭锋与孙茂科、郭兴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旭锋,孙茂科,郭兴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257号原告:展旭锋。委托代理人:董秀京,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茂科。被告:郭兴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109号。原告展旭锋与被告孙茂科、郭兴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按照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系原告所诉被告错误、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展旭锋对被告孙茂科、郭兴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退还原告展旭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小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