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执19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946-8安秀敏与聂希君、聂东方、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946-8号安秀敏,住所地通辽市扎鲁特旗。聂希君,所在地巴林左旗。聂东方,所在地巴林左旗。王玉梅,所在地巴林左旗。。安秀敏申请执行聂希君、聂东方、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2民初2790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梅在中国建设银行巴林左旗支行代发的工资61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宝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