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6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6执380号和龙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帅罚金一案,(2016)吉2406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帅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缴纳罚金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2406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恢复执行,随时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铉基执行员 :林永德执行员 :马东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元 香 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