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建国诉李旭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李旭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民初950号原告陈建国,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告李旭媛,女,1987年10月6日生,壮族,住开远市。原告陈建国诉被告李旭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建国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审判员 张艳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鹏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