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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建国诉李旭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李旭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民初950号原告陈建国,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告李旭媛,女,1987年10月6日生,壮族,住开远市。原告陈建国诉被告李旭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建国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审判员  张艳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鹏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