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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龙国强与陆永成、秦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国强,陆永成,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国强,男,194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陆永成,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秦红,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回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永成、秦红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国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陆永成、秦红在桂林利必嘉吴越人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陆永成、秦红在桂林利必嘉吴越人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