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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屏山双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蒲春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屏山双兴建材有限公司,蒲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屏山双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法定代表人:刘汝江,总经理。被执行人:蒲春燕,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屏山双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蒲春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0000元,已扣划至本院对公账户,偿还申请人在本院的其他案件。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