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8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昆山科世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奥思通电磁阀机电有限公司、高亚那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科世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奥思通电磁阀机电有限公司,高亚那,高保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515号原告:昆山科世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千灯镇石浦利都路。法定代表人:何秋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健,系上海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奥思通电磁阀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77号。法定代表人:高保民。被告:高亚那,男,1974年7月19日,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高保民,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受理原告昆山科世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奥思通电磁阀机电有限公司、高亚那、高保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山科世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奥思通电磁阀机电有限公司、高亚那、高保民银行存款82316.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昆山科世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了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阳奥思通电磁阀机电有限公司、高亚那、高保民银行存款82316.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白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