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朗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斌、牛金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郎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王斌,牛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3执8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郎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车培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培南,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斌,男,1963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牛金成,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斌、牛金成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王斌、牛金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斌、牛金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牛金成妻子李桂兰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南岔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牛金成妻子李桂兰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南岔支行个人存款1792769.00元扣划到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