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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3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姜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3323号原告: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289号广融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戴弈,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姜怡,居民。原告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业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