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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4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4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1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6]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9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崔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上午11时许,赵某某给被告人崔某某打电话购买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并约在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某街坊南面靠西面的小门门口交易,后被告人崔某某以7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一小包海洛因(约重0.06克)。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毒品疑似物17小包(约重0.93克),经检验,被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清单、青山区公安分局涉案财物移交清单;2、书证:毒品称量记录,(2014)包青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包公(青)强戒决字【2009】第05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崔某甲1566136****的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26号),包公瘾认字【2016】第26号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试行),到案经过,受案、立案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包公青强戒决字【2016】6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包公青刑罚决字【2016】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犯罪前科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包)公(理化)字【2016】107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6、辨认笔录:崔某某、赵某某的辨认笔录。以上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9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之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袁 敏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于宝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