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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郑百峰郑某锋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百峰郑某锋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4刑初5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百峰郑某锋,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初中文化,住电白区。2016年4月24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6)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百峰郑某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永城出庭支持公诉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永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百峰郑某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4日11时许,在茂名市电白区羊角镇爱群黄竹坑村路边,被告人郑百峰郑某锋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其身上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13小包。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化验检验,被缴获的13小包白色晶体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1.61克。以上事实,被告人郑百峰郑某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资料、扣押清单及签认扣押毒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百峰郑某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含甲基丙胺成分的毒品21.61克,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百峰郑某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付完毕。)二、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1.61克,由公安机关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瑞城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