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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3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亚莉与宋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文,王亚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3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文。委托代理人:辛春光,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莉。委托代理人:宋雯,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文因与被上诉人王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6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文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74元,减半收取4637元,由上诉人宋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