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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2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贸易公司与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弘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贸易公司,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弘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2054号之一原告东风汽车贸易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杨家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区宝马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茶陵县弘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茶陵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鄂0302民初205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告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价值800万元的财产,我院予以保全。现原告东风汽车贸易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价值800万元财产的保全。解除对被告茶陵县弘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帐号的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帐号为:19×××7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全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