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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5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刘清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刘清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542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311号君逸大厦裙楼一层1-C、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84777697。主要负责人:颜松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琼瑜、王心怡,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清顺,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刘清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江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