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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执字第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江德华与李兆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德华,李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芝执字第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德华,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兆荣,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德华与被执行人李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李兆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兆荣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兆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划拨被执行人李兆荣在其银行账户内的工资收入1000元至本院,至满44538元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顾 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家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