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昌生与王桂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生,王桂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71号原告:王昌生,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桂芸,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范县。原告王昌生与被告王桂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2日本院因发现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裁定中止审理。2016年9月1日本案恢复审理。2016年9月21日原告王昌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昌生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桂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王昌生负担。审判长 张金坤审判员 张庆合审判员 李宏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