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汪云芝与被执行人郭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云芝,郭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汪云芝,女,傣族,。法定代理人郑吉华,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执行人郭继军,男,。申请执行人汪云芝与被执行人郭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柏拥军审判员 谢玉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六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