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1807号原告:林某某,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李某某,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元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连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