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邵建平与张留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平,张留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4445号原告:邵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林,丹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留坤。原告邵建平与被告张留坤、吴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吴建兰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原告邵建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留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将主张归还的借款本金变更为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原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提出借款31000元的请求,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把31000元现金借给被告,被告于当天出具借条。借条约定2016年4月1日还款,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满后,被告本人没有向原告还款,原告只是收到过一笔常州天泰洗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谢跃新代被告偿还的1000元,故原告现在主张的借款本金系30000元。因被告未再继续还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留坤未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张留坤出具的借条等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留坤曾向原告邵建平借款,并于2016年1月14日向原告邵建平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邵建平人民币叁万一千元正,于2016年4月1日归还。”。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审理中,原告称曾收到张留坤1000元还款,主张支付剩余本金3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留坤向邵建平借款人民币31000元,有张留坤出具的借条佐证,事实清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已归还的1000元借款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被告还应向原告归还本金30000元。被告张留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留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建平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邵建平已预交),由张留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陈廑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庄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