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民辖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周云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周云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辖终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法定代表人李俊,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云德,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俞建明,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周云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民初字196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周云德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其与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奉巫高速公路A6标大风口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该案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应按约定仲裁进行处理,请求驳回周云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巫奉高速公路A6标大风口隧道右线工程系由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其巫奉高速公路A6标项目经理部在2007年10月与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工程提供劳务,双方争议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由此表明,巫奉高速公路A6标大风口隧道右线工程双方约定选择了仲裁,就不能用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周云德虽参与了该工程的建设,但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基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约定了仲裁解决争议,周云德不能提起诉讼,只能按照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争议。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在巫山为由驳回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不当,巫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案应撤销原审驳回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管辖异议裁定,驳回原告周云德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巫山县(2016)渝0237民初1966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原告周云德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治康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任中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非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