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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XX、黄礼玉与谭萍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黄礼玉,谭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XX(一审被告),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三明市三元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礼玉,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审被告谭萍华,女,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三明市三元区。再审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黄礼玉、原审被告谭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5)元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对谭萍华向黄礼玉的借款并不知情,黄礼玉和谭萍华对申请人恶意隐瞒借款事实,且所借款项被谭萍华用于炒股,并未用于家庭和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谭萍华的个人借款,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再审改判。被申请人黄礼玉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应提起再审。原审被告谭萍华提交意见称,XX对借款事实确实不知情,原审判决XX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不合理,应当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谭萍华向黄礼玉借款时与XX系夫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谭萍华与黄礼玉是否向XX隐瞒借款事实,仅影响对谭萍华是否以个人名义向黄礼玉借款的认定,XX未提供证据证明黄礼玉与谭萍华有明确约定该借款为谭萍华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谭萍华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谭萍华以个人名义向黄礼玉所借款项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XX与原审被告谭萍华均认可所借款项被谭萍华用于投资炒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投资股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经营性收益,谭萍华将所借资金用于炒股,应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投资。原审法院认定借款系XX与谭萍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XX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XX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牟    旭代理审判员 林  玮  玮代理审判员 吴  有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彤薇(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