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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新生、郭学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生,郭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388号申���执行人王新生,男,195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郭学生,男,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王新生与被执行人郭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郭学生应支付申请人王新生案17400.0元,承担执行费161.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74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郭学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3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钟玉梅审���员陈春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