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家属楼。身份证号码6123221945********。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岳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55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某某所有的湑水林场已被另案件查封,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限内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可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宝义审 判 员 : 李 琳代理审判员 :张弘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丁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