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丙、濮某甲与王某甲、郭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濮某甲,郭某,王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镇江西希维轴承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臧宏洲,江苏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乙,中国五矿镇江物资中转站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玉伟,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丙,自然情况同上,系濮某甲的母亲。法定代理人:濮某乙,镇江东联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员。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雷洪,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某,镇江技师学院学生。委托代理人:臧宏洲,江苏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某丁。上诉人王某甲、上诉人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被上诉人濮某甲、原审被告郭某、原审第三人王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少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臧宏洲、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伟、被上诉人王某丙和濮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唐雷洪、原审被告郭某的委托代理人臧宏洲、第三人王某丁均到庭参加庭审。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少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润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王某甲、王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奚松伟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