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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5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陈彦明与蒋晨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明,蒋晨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3民初5048号原告陈彦明,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晨曦,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案由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原告款2859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2、本案涉及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运费42840元,并约定2015年7月31日之前结清。后被告支付14250元,下欠运费285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晨曦偿还欠原告陈彦明运费款2859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该欠款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为258元,由被告蒋晨曦负担。本判决为终身判决。审判员  曲继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