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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白月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月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81刑初652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月理,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邓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月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凯、吴富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月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6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白月理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至邓州市文化路与鸳鸯路交叉口西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白月理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0.4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月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邓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报告,被告人白月礼正侧面照,违法犯罪记录査询,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月理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月理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月理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月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光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