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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终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徐某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59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2011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7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某。2008年9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4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鲁0203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人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徐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刑初2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世明审 判 员  任道亮代理审判员  王 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永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