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166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执行人莱州金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莱州金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666-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负责人:黄屹,行长。被执行人:莱州金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盛云体,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莱州金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姜耀宗、苏晓琳、姜福广、焦可芳、姜尧瑞、李金彦、姜尧周、杨国玲、周希合、刘欣荣、杨授峰、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莱州金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金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86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尚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福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