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2024号原告:马某,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沈某,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马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马某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