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万某某、王某乙、党某某、裴某某、潘某某、温某、东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陈某与华县特钢板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万某某,王某乙,党某某,裴某某,潘某某,温某,东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陈某,华县特钢板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党某某,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裴某某,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温某,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东某某,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华县特钢板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明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经博,系该公司负责人。上列申请人王某甲等11人与华县特钢板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十一案,各申请人分别依据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593号、596号、592号、595号、597号、591号、590号、594号、589号、588号、5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县特钢板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该十一案合计共执行236828.9元,执行费共计2445元本院受理后予以合并执行,合并执行中,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华县特钢板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11份生效判决要求,其应支付王某甲等11人共计236828.9元,支付每位申请人21529.9元。由被执行人华县特钢板簧有限责任公司分三期履行完毕即:2016年9月29日前付11案合计8万元;2016年11月29日前再付11案合计8万元;2017年2月底前付清下余案款76828.9元(包括各案诉讼费367元)。二、该系列11件案件执行费24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于本和解协议达成时立即付清。目前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3执370号、371号、372号、373号、374号、375号、376号、377号、378号、379号、3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