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6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舌支热诉马力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621号原告黄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81年4月17日。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现年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成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明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