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涛、王萍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涛,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04刑初101号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涛。被告人王萍。辩护人高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捕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涛、王萍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磊、代理检察员李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涛、被告人王萍及其辩护人高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贷款诈骗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谢涛、王萍共谋将湖北潦森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萍后,使用虚假的林权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以及抵押资产价值咨询报告等资料,以王萍的名义向中国银行掇刀支行申请并取得贷款280万元,被告人谢涛除向银行还款本息73.088314万元外,剩余贷款均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贷款到期后二人无法归还。合同诈骗2013年7月,被告人谢涛、王萍以虚假的林权证作抵押与荆门星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由荆门星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荆门市掇刀包商村镇银行出具担保函,成功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贷出300万元,除归还银行部分本息外剩余贷款均用于谢涛归还个人借款和挥霍,荆门星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承担担保责任代二被告人偿还了剩余本息274.775936万元。综上,被告人谢涛、王萍先后骗取骗取中国银行掇刀支行贷款206.911686万元,荆门星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74.77593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涛、王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关于湖北潦森林业有限公司王萍、谢涛合伙诈骗的情况报案材料》、证人洪某某、刘某、苏某甲、苏某乙、李某某、唐甲、唐乙、薛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申某某、毛某某、佘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湖北潦森林业有限公司章程、银行查询函、湖北潦森林业有限公司股东决议、法定代表人信息、租房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承诺书、林权证(复印件)、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提款通知书(受托支付)、委托支付通知书、苗木采购合同、贷款代偿通知书、掇刀包商村镇银行系统内转账复核凭证、企业信用报告(2012银行版)、个人客户信用报告、掇刀包商村镇银行授信业务风险评价意见书、信贷业务落实条件双签单、授信业务合同合规性审查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账单、银行卡交易流水、借记卡卡资料查询、非国有森林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林地经营权租赁合同书、《关于我村一组二干渠以西两块林地竞价租赁的讨论决议》、证明、借款申请书、中国银行湖北分行个人投资贷款申请书、客户信息核查表(2009年版)、家访调查谈话录、中国银行零售业贷款审批表、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零售贷款个案审报表(正面)、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用款申请表、湖北省分行消费信贷中心工作运转单(个案审批)、苗木采购合同、湖北大信金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报告书、森林资产评估明细表、放款信息、中国银行汇兑支付往账凭证、划付委托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2013年荆掇个投字第004号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个人贷款保证合同、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鉴(文)字(2014)第13号鉴定文书、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谢涛、王萍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分别为贷款诈骗280万元,合同诈骗300万元,公诉人亦当庭提出对于二被告人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部分可以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经查,二被告人案发前归还中国银行掇刀支行贷款本金47.499841万元,本金罚息2.058万元,利息23.52万元,利息罚息104.73元,实际诈骗金额为206.911686万元。荆门星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承担担保责任代偿了包商村镇银行掇刀支行274.775936万元,故合同诈骗金额为274.775936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涛、王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萍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涛、王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涛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人王萍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涛的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34年3月27日止,被告人王萍的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31年3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谢涛、王萍共同退还中国银行掇刀支行206.911686万元,荆门星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74.775936万元。四、对扣押在案的伪造的林权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凯瑞人民陪审员 王国斌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