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彭金忠与朱贵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金忠,朱贵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2681号原告:彭金忠,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代理人:彭星华,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系原告之子)。被告:朱贵尚,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彭金忠与被告朱贵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彭金忠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金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彭金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彭金忠负担。审 判 长  李世明审 判 员  肖永明代理审判员  翟海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笑羽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0707民初6739号连云港市赣榆区不动产登记局:关于原告程招娣与被告卢波、葛畅民间借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67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项目:查封被告卢波、葛畅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南苑明珠2幢1单元201室(丘号:84140043-3)房产一套。期限自2016年8月日起至2019年8月日止。附:裁定书一份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